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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刊声明
编辑部公告
暑假期间,一些大学生选择兼职来充实假期生活,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。值得警示的是,大学生兼职可能面临一定风险。日前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涉及大学生兼职的纠纷案例,提示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 在一起劳务关系纠纷中,在校大学生小果于2021年7月到一家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,进行线下课程辅导,按小时收课时费用,双方未签订实习合同。当年9月30日,小果与公司签订实习工资确认协议,确认公司按照小果8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13135元、9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960元,当年10月31日前给付。若逾期,公司将支付工资金额5%的违约金,且小果有权停止正常工作,直至工资发放。
然而,这家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如期支付小果工资,小果因此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。小果不服,起诉到法院。
西城法院根据小果所从事工作性质及报酬发放模式,认为他与被告公司应为劳务关系,并非劳动关系。经法官明示,小果同意将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。他要求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办案法官提示,依据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小果与被告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,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,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。遇到这种情况,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。
在另一起纠纷中,在校大学生小王于2017年7月取得毕业证。当年2月13日,他到一家旅游公司面试,通过面试后当天入职,负责金融部旅游产品设计和销售。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只约定小王月工资5000元,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,工资实际发放至当年9月。
当年10月,小王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,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、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,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,旅游公司不同意。小王申请劳动仲裁,获得支持,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,强调小王是在校学生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不是劳动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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